资讯 & 新闻

海外知识产权资讯(2024.11)期

2024-11-29

《利雅得外观设计法条约》成功缔结

11月11日至22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缔结外观设计法条约外交会议在沙特阿拉伯首都利雅得召开,会议成功缔结《利雅得外观设计法条约》。国家知识产权局、我国常驻日内瓦代表团和驻沙特大使馆共同派员组成中国政府代表团参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卢鹏起任团长。会议期间,代表团成员积极参与会议谈判,对成功缔结条约发挥了建设性作用,有力推动了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向着公正合理方向发展。
外观设计法条约谈判历经近20年最终达成。该条约旨在协调统一各国外观设计申请程序和形式,包括申请文件、代理、申请日的确定、宽限期、修改或者分案、公布、续展、期限救济、权利恢复等相关规定,使设计人能够更便利、更快捷、更经济地在本国和海外市场上保护其设计。

关于中欧PCT国际检索单位试点项目以人民币代收欧洲专利局国际检索费的通知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的公告(第594号)》,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订的《关于<专利合作条约>(PCT)费用汇交的谅解备忘录》,自2024年12月1日起,中欧PCT国际检索单位试点项目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代欧洲专利局收取国际检索费。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费用标准和币种
选择欧洲专利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的PCT申请的国际检索费标准为1845欧元。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最新费用标准,确定代欧洲专利局收取的国际检索费的人民币标准为14310元。当上述人民币标准发生变化时,将另行通知。
二、适用范围
本项目下,国际申请日在2024年12月1日(含当日)之后且选择欧洲专利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的PCT申请,其国际检索费适用本通知公布的人民币标准,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向欧洲专利局转付。
欧洲专利局收取的其他费用,包括附加检索费、异议费、国际初审阶段的初审要求费和手续费,由当事人直接向欧洲专利局缴纳。
国际申请日在2024年12月1日之前的PCT申请,仍按照1845欧元直接向欧洲专利局缴纳国际检索费。
三、缴费方式和系统升级
当事人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欧洲专利局国际检索费时,与国际申请费的缴费方式相同。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其账户收到费用的日期为缴费日。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移动端和客户端将于2024年12月1日0时发布新版本,支持办理上述业务。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4年11月27日

国际商标协会采用更新的商标法示范指南

2024年11月12日,国际商标协会(INTA)董事会通过了一项决议,批准对其《商标法示范指南》(“《指南》”)进行全面更新,此次更新将全球商标法的重大变化和INTA的政策立场纳入其中。
更新后的指南反映了INTA董事会的几项重要决议,包括关于《初步禁令协调法》(2020年11月)、《反不正当竞争法—附加最低标准》(2021年9月)与《商标侵权行为的金钱救济》(2023年11月)的决议。这些修改是由立法与监管委员会的《指南》工作组在与各个INTA委员会进行广泛磋商后制定的。
更新的主要内容包括:加强了部分撤销商标注册的规定,澄清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规定的驰名商标保护标准,以及使用普遍接受的技术对商标进行更灵活的描述。《指南》还赞同在商标审查程序中强化对同意书和共存协议的承认。
这份修订后的指南还包括与打击商标假冒相关的新措辞,包括对惯犯的刑事制裁和没收假冒所得的利润。
2024年《指南》将作为INTA的主要参考文件,为政府政策官员和立法者提供商标法发展方面的指导。
关于INTA
INTA是一个由品牌所有者和专业人士组成的全球性协会,致力于支持商标和辅助知识产权,以促进消费者信任、经济增长和创新发展,并致力于通过品牌建设更美好的社会。其成员包括近6000个组织,代表了来自181个国家的33500多位个人(商标所有者、专业人士和学者),他们受益于该协会的全球商标资源、政策发展、教育和培训以及国际网络。INTA成立于1878年,总部位于美国纽约,在北京、布鲁塞尔、圣地亚哥、新加坡和华盛顿特区设有办事处,并在安曼、内罗毕和新德里设有代表处。更多信息可访问INTA官方网站。(编译自www.inta.org)

巴西专利商标局将接受广告标语注册

巴西《工业产权法》(第9.279/96号法律,“BIPL”)第124条第VII款规定,禁止注册“仅用作广告手段的标志或表达方式”。因为对该法律规定的解释过于僵化,例如,有时忽视了商标中除被视为广告标语之外的其他元素,有时假定商标申请将来将仅被用作广告标志使用,巴西专利商标局(BRPTO)一直受到各种批评。然而,一个重大转变即将到来:该机构最近宣布修改其对第124条第VII款的解释,这为其分析包含广告元素的商标的可注册性提供了新的指南。
客观地说,将于11月27日在BRPTO的《商标手册》中实施的拟议新解释是,商标申请只有在具有广告功能且不具有显著性功能的情况下才会被驳回。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巴黎公约》第6条第5款B(2)项的规定,如果标志中包含的广告元素已成为日常用语或忠实和持续的贸易惯例中的习惯用语,那么该标志将无法发挥显著性功能。换句话说,如果它被认为是原创的,因此不属于公有领域,那么即使它起到广告的作用,也有资格被注册为商标。
根据BPTO《商标手册》的新拟议措辞,标志在以下情况下具有广告功能:(1)推荐标记的产品或服务;(2)披露标记产品或服务的品质;(3)传达公司的使命、价值观、理念或概念;(4)旨在说服对话者,以促使其采取行动;或(5)突出标记的产品或服务与竞争对手产品或服务的关系。标志的可注册性将取决于它是否能够被视为不仅仅是一种广告表达方式,它还要具有足够的显著性,可以根据对商标所有要素形成的整体印象来识别服务或产品。如果广告表达方式在细分市场中已被普遍使用,或完全是描述性、比较性、促销性或赞美性的,或缺乏显著性时,那么标志的这种显著功能将无法被感知。因此,第124条第VII款中规定的禁令将不再适用于能够同时行使显著性功能和广告功能的标志,例如由显著元素和广告元素组合而成的标志,其形式是独立的,或者是将行使这两种功能的元素整合在一起的标志。
这项新规定对商标所有人来说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巴西高等法院最近确立的理解,该法院裁定支持注册因商标构成中包含广告元素而被BRPTO驳回的商标。BRPTO的新解释与对商标法更广泛、更灵活的理解相一致,这种理解认识到了当今市场中品牌和广告不断发展的性质。对于品牌所有者来说,这意味着口号、标语和其他促销表达方式现在可以成为其商标必要的一部分,为更具创意和吸引力的品牌战略提供机会,前提是这些标志能够将他们的产品或服务与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区分开来。
然而,尽管新的指南前景广阔,但只有实际的市场使用才能揭示特定的表达方式是真正可以作为商标还是仅仅作为口号使用。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商标在商业中的使用,它的作用可能会发生变化,对显著性的初步评估可能会受到质疑。在这种情况下,商标不使用的撤销诉讼可以作为一种机制,重新评估商标是否保留了其显著性功能,还是主要用作广告标语,而没有真正确定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编译自www.lexology.com)

纳米比亚推出马德里申请自动授权声明计划

纳米比亚商业和知识产权局(BIPA)近期刚刚宣布了一项自动化计划,根据该计划,指定纳米比亚的马德里议定书申请将收到《工业产权法》(2012年第1号)第200条第(11)款规定的《授权声明》。这一即将发生的变化有望提高纳米比亚商标注册程序的效率和可预测性,使该国成为极具吸引力的国际商标保护司法管辖区。
只有新提交的指定纳米比亚的马德里议定书申请才会在法定异议期结束后——如果没有提出异议——自动收到《授权声明》。
处理遗留申请
对于在此自动化计划实施之前提交的马德里议定书申请,BIPA已要求利益相关者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以便能够签发《授权声明》。由于这些申请超出了自动化工作流程的范围,因此提交证明文件是在纳米比亚实现合规和正式获得认可的重要一步。
确保可执行性和合规性
纳米比亚采用自动签发《授权声明》的做法标志着BIPA对《马德里议定书》的承诺,也体现了为保护知识产权营造可靠环境的承诺。(编译自ww.lexology.com)

巴哈马公布新商标法 使巴哈马的商标立法符合相关国际条约规定

巴哈马公布了新的商标立法,即2024年第47号《商标法》,该法取代了过时的1906年《商标法》,并与现在世界大部分国家/地区所遵循的商标法律保持一致。新法律引入了若干新条款,使巴哈马的商标立法符合《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相关规定。不过,该法案尚未生效,目前何时生效尚不明确。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新规定:
定义:新法对标志的定义进行了扩展。值得注意的是,“标志”的定义现在规定了颜色、三维形状、全息图、动态图像、声音、气味、味觉和纹理的注册。
可注册性:固有的或通过使用获得的显著性是一项要求(第7条)。
注册限制:包括缺乏显著性、描述性和巴哈马的纹章(第8条)。
禁止注册:这其中包括与在先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相同或类似商标或与巴哈马的知名商标的混淆性相似,以及恶意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第9条)。
使用意图:必须有善意的使用意图,并在提交申请时予以说明(第11条)。
分案申请:可以将申请分为两个或多个单独的申请(第13条)。
分类和服务标志:分类必须符合“规定的分类系统”(第14条)。尼斯分类法现在已经被认可,取代了旧的英国分类法,这也使服务商标的保护首次成为可能。
公约优先权:现在在法律中得到承认,并且规定了6个月的期限(第5条和第16条)。
审查:驳回时将提供书面决定,并允许提出陈述和补充证据(第17条)。
注册程序:包括审查、受理、解决异议和注册(第20条)。如注册官审查并驳回或有条件地接受商标申请,申请人只可就该决定向法院提出上诉。这一点与先前的法律相比没有变化。
异议:理由包括出于恶意、缺乏可注册性和非显著性。在该机构作出决定后,当事方可以提交反对声明、抗辩书,并且可以提交证据和陈述(第22条)。可以对异议决定提出上诉(第23条)。
对立主张:当两个或多个当事方寻求注册相同或几乎相同的商标时,由法院进行裁决(第24条)。
驰名商标的防御性注册:如果“驰名注册商标在其他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有可能被认为表明这些商品和服务与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联系”,则可以对驰名注册商标进行防御性注册(第25条)。然而,这其中也存在着矛盾。驰名商标的定义指出,“无论该人是否在巴哈马开展业务或拥有任何商誉”,都将受到保护。但第9条第(4)款规定,“在确定在先商标是否驰名时,应根据其在巴哈马使用的性质和程度,以及在巴哈马推广的性质和程度,考虑巴哈马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免责声明:可以放弃对商标特定部分的专有权(第28条)。
续展:续展期从14年变更为10年(第30条)。还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可以对某些商品或服务进行部分续展。对于未续展的注册,新立法规定了6个月的宽限期,如果在此期间未交纳任何费用,则注册失效。
《巴黎公约》:以下规定适用于第6条之二——驰名商标;第六条之三——国徽;和第6条之七——未经权利人许可以权利人代理人的名义注册(第32条)。
费用:费用可以由法院裁决和执行(第35条)。
颜色限制:可能会对注册的颜色进行限制(第38条)。
关联使用:同一所有人名下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可以关联使用。注册官可以接受使用关联商标或“增加或更改但不对其特性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商标(第39条)。
证明和集体商标:第41条对此进行了规定。根据旧法,证明商标先前是可以注册的。关于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注册的详细规定现在分别包含在附表2和附表1中。
商标转让:这些转让必须记录在案(第42条)。新法规定,注册可以在有或没有商誉的情况下转让。这与旧法不同,旧法规定只能在有商誉的情况下进行转让。有关转让的条款也有了很大的扩展。
合伙企业解散时商标的分配:这是第44条规定的。
系列标记:当存在“许多商标在重要细节上彼此相似,并且仅在对商标特性没有实质性影响的非显著性方面有所差异”时,可以使用系列商标(第45条)。
未续展的商标:因未缴纳续展费而被撤销的商标,“在该续展日期后的一年内,就任何注册申请而言,应被视为已注册的商标”,除非该商标在被撤销前的两年内没有被善意使用(第46条)。
许可:商标许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第48和第49条)。值得注意的是,旧法中的“注册用户”一词已经消失。新法详细规定了许可和独占被许可人在侵权情况下的权利。
权利的授予:商标所有人有权使用或授权使用商标,并有权获得侵权救济。也可以提起假冒诉讼(第50条)。
注册商标的共同所有权:共同拥有注册商标将成为可能(第51条)。
注册满5年:但如果注册是通过欺诈获得的,则不适用此规定(第52条)。值得注意的是,以前的法律规定,在与注册商标有关的所有法律程序中,自注册之日起7年期满后,该商标的原始注册在所有方面均应被视为有效。但如果该商标是通过欺诈获得的,或者被认为有违旧法第9条所详述的法律或道德,则不能视为有效。该期限现已缩短为自原始注册之日起5年或自新法律生效之日起5年,以最后发生者为准。在新法中,该条款略有扩展,规定“除非该商标违反了第8条的规定”。
构成侵权的行为:其中包括未经授权使用在巴哈马驰名的商标(第54条)。对商标侵权的措辞已经得到修改,现在包含与构成侵权的行为有关的详细规定。当然,注册仍然是先决条件。
非独占和独占被许可人在侵权情况下的权利:新法对这些权利作出了规定(第55条和第56条)。
“未使用”作为侵权诉讼的抗辩理由:商标所有人可以禁止使用某商标,“但仅限于在提起侵权诉讼时该商标的注册不会因未使用而被撤销的情况”(第58条)。
交付侵权商品:侵权商品的交付将成为可能(第59条)。
敏感信息:商标所有人可以在侵权诉讼中请求法院命令被指控的侵权者披露银行和其他商业信息(第60条)。
侵权商品的处置:法院可以下令对侵权商品进行处理(第63条)。
撤销:注册商标可以基于各种理由被撤销,包括5年未使用、该商标已成为通用标识的事实以及它可能误导公众的事实(第65条)。
无效理由:包括缺乏显著性;描述性;与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在先商标存在相似性混淆;以及恶意申请(第66条)。
限制与例外:其中包括善意使用名称和使用有关商品种类或质量的标志(第68条)。
假冒行为:其救济措施不受立法的影响(第69条)。
诚实的共存使用者(concurrent user):在此基础上允许注册的概念得到认可(第70条)。
限制进口侵权商品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可以向海关总署发出通知,将预计抵达巴哈马的商品视为违禁商品(第77条)。
警察的权力:对于可能的假冒商品,搜查和扣押权已扩展到警察(第86条)。
新法为商标注册和执行创建了一个符合目的和现代标准的强有力框架。因此,这是一个可喜的进展,人们可以期待其颁布的消息。(编译自ww.lexology.com)

美国版权官员迫于国会压力发布人工智能报告

美国众议院行政委员会主席布莱恩.斯蒂尔(Bryan Steil,R-WI)于10月29日致函美国版权局,要求了解该局关于人工智能(AI)对版权法影响的多份报告的最新情况。
众议院行政委员会对国会图书馆以及美国版权局享有法定监督权。
该版权局报告的第一部分于7月发布,建议立法赋予个人控制其声音和肖像的数字复制品的权利。就在该局发布报告的同一天,一群参议员提出了一项法案——“《培育原创、促进艺术和保障娱乐行业安全法案》(NO FAKES Act)”,该法案将为每个拥有声音和肖像的个人设立联邦财产权。然而,该法案并非针对或结合版权局的报告提出的。
报告发布近一年后,版权局在《联邦公报》上发布了一份调查通知,就美国版权法与人工智能系统的交叉问题征求公众意见。作为回应,版权局收到了大约1000条与数字复制品相关的意见(提交的意见总数超过10000条),其中90%是由个人提交的,大部分的意见主张通过一项新的联邦法律,对通过数字复制品盗用个人肖像的行为制定救济措施。
根据版权局的一份新闻稿,还有几份报告正在编写中。新闻稿称:“即将发布的几部分报告将解决生成式人工智能创建全部或部分素材的可版权性、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上训练人工智能模型的法律影响、版权许可考虑因素以及任何潜在责任的分配问题。”
斯蒂尔在信中要求版权局解释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延迟发布的原因,版权注册官希拉.佩尔马特(Shira Perlmutter)在最近的监督听证会上表示,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将分别在夏季结束前和秋季发布。斯蒂尔还要求佩尔马特在收到信函一周内提供报告的最新进展情况。
“这些报告的重要性无论怎样强调都不为过,”斯蒂尔写道,他解释说,版权所有者都依赖于版权局提供明确的指导。信中补充道:“虽然我们对这一客体的新颖性表示赞赏,但这些报告的缺失给已经在努力应对人工智能相关挑战的行业带来了不确定性,并阻碍了立法者制定有效政策的能力。”
几年来,版权局一直被人工智能问题所困扰,斯蒂芬.泰勒(Stephen Thaler)就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例子,他在2018年试图注册由他的“创造力机器(Creativity Machine)”创作的作品——名为“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在申请中,泰勒将“创造力机器”列为作品的作者,并表示自己是申请人,还附上了一份转让声明,解释自己因为对该机器享有所有权而获得了作品的所有权。版权局最终驳回了申请,但联邦法院目前仍在继续审理。
去年被版权局驳回的名为“Théâtre D'opéra Spatial”的二维数字艺术作品的作者杰森.艾伦(Jason Allen)向美国科罗拉多州地区法院提交了一份声明性判决申请,要求法院认定其作品符合版权登记条件。版权局告诉艾伦,他必须对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作出免责声明,但艾伦认为,他为创作该作品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符合原创性标准。
美国版权局于2023年3月宣布了一项关于“包含人工智能生成材料的作品”的新政策声明。根据该政策,如果包含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作品也包含足以支持版权保护的人类著作,版权局将给予注册。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也包含足以支持版权保护的人类著作,版权局将批准“作品中人类著作的部分”的注册,但人工智能生成的部分必须被排除,并披露人工智能工具的使用情况。
佩尔马特在一栏节目称,自该指南发布以来,已有“数百件”包含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注册获得批准。
她还说,人工智能“引发了深刻的问题”,因此“这是一场将持续很长时间的对话。现在是版权事业激动人心的时刻,但也是充满挑战的时刻”。(编译自ipwatchdo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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